副標:台灣怎麼會沒有言論自由?
因為某人的訪談又讓我關注起郭冠英的事件了。不過也因此才真正的了解到當年「國民黨馬政府」免其職的法條。
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的規定,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,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,有確實證據者。」可記二大過免職,原文是非下列…不得二大過免職。
所以郭冠英依法被免職的,不是因為沒有言論自由而被免職的。我知道很多網友看到這會反駁我,不過別急,請先看完隨後的例子。
今天假設我在這的這個部落格指名道姓的說某某某是「腦殘」、「腦袋灌水」…等言詞後,被該某某告了。
請問我能主張我是言論自由而免責嗎?
先假設腦殘一詞構成誹謗罪或是污辱等罪。然後我被法官判刑或是處罰時,我在大喊「我是台灣唯一沒有言論自由的人」,而且這不是我的本名,只是我的筆名!
請問,行嗎?
言論自由不是沒有界限的自由。其實任何的自由都一樣,都不是無限制的自由,否則到最後就是戰爭,因為誰都不會讓。
今天你可以去批評當時郭的長官或是相關的人沒有肩膀,把玩笑話當真,就像每個被判誹謗有罪的當事人及其親友等人,大概都會認為法官亂判,明明只是玩笑話,結果當真。
但法律就是法律,否則該條法律有什麼存在的意義?
郭冠英說台灣是鬼島、台巴子…等等言論,就是他的言論自由,但今天是他的言論抵觸了我們的法律,所以他才被免職,而他的言論會抵觸我們的法律是因為他是「公務員」。
今天如果郭只是一個平民,結果卻因這番言論而受到國家機器的罰處,那才叫做「沒有言論自由」。就像兩蔣時期,人民只因說了某些言語後,就見不到明天的太陽。
今天任何一個外省人罵台灣人是「台巴子」,或是台灣人罵外省人是「死芋頭」,會有事嗎?最多在網路上被人肉搜而已。肉搜又會怎樣?不會怎樣啊?除非你自己承受不了壓力,不然你沒事的。(應該對吧?法律不熟,只知道沒有指名特定人,所以應該不構成誹謗罪吧)
前後順序要搞清楚,不要倒果為因,張冠李戴。
那郭的支持者們該如何說呢?
應該說,郭的言論並無不檢,而且也不會對損害政府或是公務員的聲譽,或就算有損也是屬於輕微。
但是現實是,可惜你們沒有決定權。就像扁迷們沒有權力決定阿扁無罪或是決定馬英九有罪,又或馬迷們沒有權力決定馬王官司中,馬勝王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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